《办法》明确贷款对象为个人创业者、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同时享受贴息和担保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贷款发放后,相关机构每半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借款人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建立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到期前,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提醒借款人及时还款,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3日将到期贷款本金存入其发放银行的贷款账户内。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要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追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经办银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尚未全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向经办银行进行代偿。
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贴息。其中,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