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古城男子余某先在固原市区某五金店内购买射钉器1把,后又在网店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器及枪托,自行组装枪支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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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余某用此改制枪支猎捕野鸡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彭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追缴在案的改制枪支1支及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1个,磨光机及电焊机各1台,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涉枪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
来源:彭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