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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帖造谣,差点造成吉林市一家企业倒闭!造谣者竟是…

责任编辑: 来源:东方头条时间:2018-12-28 11:28:16 我要评论(0)

近日,一名男子冒充吉林市一家电气公司的员工,在网上发帖诬告该企业“制假贩假”,给该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和损失,导致该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在吉林市高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也为企业挽回了声誉。

污告企业制假贩假 自称该企业员工

“没想到一篇诬告的网帖,差点让我们企业倒闭!”26日,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会议室,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电气)负责人李女士讲述该公司的遭遇,感慨万千。

李女士介绍,该公司是一家制造火电、核电厂主管道设备的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建厂20多年,一直拥有良好的信誉。2018年年初,李女士发现网上有一篇名为“黑心企业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假贩假”的文章,诬告该公司用地条钢制造高温高压管道以次充好。文章作者提到昊宇电气时还自称“我公司”,貌似自己就是昊宇电气的员工。

“最初我们没有理会这篇网贴,一来是身正不怕影子邪,二来是觉得网上的言论源头不好找。”李女士说,该公司拥有权威部门颁发的火电、核电主管道制造许可证,生产的管道设备质量国内一流,还出口东南亚,用户中从未发生过管道爆炸的事故,该污告网贴所列举的发生爆炸事故的电厂均与昊宇电气无采购关系。

可没想到的是,这篇网贴很快在网上发酵,还被转发到很多网站、论坛,不久,采购昊宇管道的电厂也纷纷来电称,接到对昊宇管道质量问题的匿名举报信。一些电厂因此拖欠该公司设备尾款、拒绝该公司参加设备招标。此事对该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派出所报案。

警方高度重视 抓获嫌疑人

记者以该造谣网贴的题目在网上进行搜索时,结果显示在各论坛、贴吧、网站等仍可见近百条造谣网贴。

据高新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杨勇介绍,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江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向分局反映情况,高新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高新警方经过大量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冒用李某身份上网,捏造并散布该网帖。后经民警大量侦查,于2018年11月12日在天津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经审查,张某某对涉嫌损害昊宇电气的商品声誉一案供认不讳。

散布者竟是同行企业销售部经理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今年49岁,辽宁省抚顺市人,系沈阳市某电力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该公司与昊宇电气是同行企业有竞争关系。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其捡到的李某的身份证在北京三个网吧,通过在网上认识的网友在天涯论谈上散布捏造“黑心企业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列举国内四起电厂爆炸事故为引线,目的就是引起他人关注,并列举昊宇电气合作的21家电厂使用劣质材料等事实。后经公安机关大量调查取证,张某某所列举的四大爆炸事故和昊宇电气没有任何关系,经到昊宇电气所合作过的15家电厂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的6家电厂核实,他们所使用的昊宇管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今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在长春市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电话卡并联系快递公司,通过快递向北京有关部门邮寄9份关于昊宇电气制假贩假的邮件。经过公安机关大量调查取证、核实,此邮件中所列举的事实并不属实。

审查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认自己利用道听途说的一些事,编成帖子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也正是因为张某某在网上散布昊宇电气制假贩假,给昊宇电气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造谣网贴差点导致企业倒闭

经公安机关认定,昊宇电气具体损失包括一份总价值770余万的产品购销合同,从张某某在网上散布昊宇电气制假贩假开始到目前为止,昊宇电气涉及的19个项目应由账款1.1亿余元,现已拒绝支付,其中五个项目有书面的拒绝通知,数额为6880余万元,有14个项目,数额为4490余万元,被口头拒绝付款。目前,昊宇电气具体损失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统计中。

“我们公司之前平均年收入在6至8亿元,而今年收入只有2000万。这件事直接导致我们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李女士感慨万分。但她 代表该公司对高新公安和检察院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为该公司挽回了名誉表示感谢。目前,该公司已经给国内百余家电厂用户发去了情况通报,参与电厂设备招标的障碍已初步扫清。此外,该公司还将依托相关部门的帮助,尽快消除造谣网帖。

据了解,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高新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相关链接: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 李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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